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張正亞
- 當事人陳淑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54號聲 請 人 陳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1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4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涂菀君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5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慶順五金股│合作金庫商│102年11月30 │24,598元 │YS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東三│日 │ │ │ │ │ │ │重分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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