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04號
- 聲請人
- 銳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澤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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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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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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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游素貞 │合作金庫商│103年1月16日│73,500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三峽│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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