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14號
- 聲請人
- 承大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14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款││ │ │ │ │(新臺幣)│ │人 │├───┼─────┼─────┼──────┼─────┼─────┼──┤│001 │茂浤股份有│陽信商業銀│103年2月10日│41,300元 │AE0000000 │承大││ │限公司 連│行雙和分行│ │ │ │紙業││ │淳瀅 │ │ │ │ │有限││ │ │ │ │ │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