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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49號

聲請人
益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坤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0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8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49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臺灣中小企│臺灣中小企│98年10月26日│ 99,575元 │FA0000000 │ ││ │業銀行樹林│業銀行樹林│ │ │ │ ││ │分行 │分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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