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28號
- 聲請人
- 翔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28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三牛國際股│陽信銀行新│103年5月20日│34,335元 │AE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和分行 │ │ │ │ ││ │陳益清 │ │ │ │ │ │├───┼─────┼─────┼──────┼─────┼─────┼──┤│002 │金頡有限公│土地銀行板│103年6月5日 │45,809元 │AU0000000 │ ││ │司 吳釧維│橋分行 │ │ │ │ │├───┼─────┼─────┼──────┼─────┼─────┼──┤│003 │倢豪興業有│合作金庫銀│103年5月31日│12,180元 │EQ0000000 │ ││ │限公司 謝│行北土城分│ │ │ │ ││ │桂櫻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