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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5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50號

聲請人
欣侑明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万灃
代理人
林儷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8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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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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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松銘營造股│臺灣土地銀│103年9月10日│220,000元 │WYAA545552│    │
│      │份有限公司│行板橋分行│            │          │0         │    │
│      │林鳳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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