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1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127號
- 抗告人
- 歐亞欣業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惠璘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連少溱間因103 年度事聲字第127 號聲明異
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