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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徐玉玲
  • 法定代理人
    林耀煌

  • 原告
    林詠欽
  • 被告
    創意綠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31號聲 請 人 林詠欽 相 對 人 創意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耀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一0三年三月十七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創意綠能科技有限公司給付積欠之薪資計新台幣捌萬伍仟貳佰貳拾捌元整予勞方林詠欽。資方分期匯款給付,於民國一0三年三月十八日給付新台幣貳萬元整(民國一0三年二、三月份)予勞方林詠欽,餘額於民國一0三年四月起按月十日給付新台幣壹萬元整予勞方林詠欽直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貳拾捌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98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100年4月26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0000000000號令發布定自100年5月1日施行)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17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僅給付新台幣(下同)20,000元,尚有65,228元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爭議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資方創意綠能科技有限公司給付積欠之薪資計新台幣捌萬伍仟貳佰貳拾捌元整予勞方林詠欽。資方分期匯款給付,於民國一0三年三月十八日給付新台幣貳萬元整(民國一0三年二、三月份)予勞方林詠欽,餘額於民國一0三年四月起按月十日給付新台幣壹萬元整予勞方林詠欽直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尚有65,228 元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3年3月19日 北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之調解成立尚未給付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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