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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42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42號

聲請人
方淑菁
相對人
無極花國際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四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關於「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新台幣26,867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民國103 年4 月14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資方同意給付新台幣40,300元予勞方,分3 期給付(自103 年4 月30日起至103 年6 月30日止)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103 年4 月30日給付第1 期13,433元;103 年5 月30日給付第2 期13,433元;餘款13,434元於103 年6 月30日給付,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並自應給付日起以法定利率5%計算利息至償還完畢日止。」惟相對人未依約全部履行,尚餘26,867元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件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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