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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54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54號

聲請人
周孝興
相對人
新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睦凱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等爭議於民國103 年6 月19日經新北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第二項:「⒉資方(按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周孝興(按即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80,000 元(未稅。內含102 年終獎金85,500元、103 年終獎金165,870 元、103 年5 月份工資61,800元、103 年6 月份工資37,080元、特休未休假工資30,900元及資遣費107,988 元,金額共計489,138 元),於103 年7 月3 日前逕匯勞方原留薪資轉帳帳戶內。如未如期給付,加計法定利息。」之調解成立部分,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迄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3 年6 月19日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影本1 件、薪資帳戶封面及存摺內頁影本各1 紙為憑,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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