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55號聲 請 人 楊恭祥 相 對 人 新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睦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O三年六月十九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楊恭祥陸拾伍萬元整(未稅。內含一O二年終獎金玖萬伍仟元、一O三年終獎金壹拾柒萬壹仟貳佰柒拾元、一O三年五月份工資陸萬壹仟捌佰元、一O三年六月份工資參萬柒仟零捌拾元、特休未休工資陸萬壹仟捌佰元及資遣費貳拾貳萬捌仟貳佰元,金額共計陸拾伍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於一O三年七月三日前逕匯勞方原留薪資轉帳帳戶內。如未如期給付,加計法定利息。」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98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100年4月26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0000000000號令發布定自100年5月1日施行)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3年6月19日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楊恭祥陸拾伍萬元整(未稅。內含一O二年終獎金玖萬伍仟元、一O三年終獎金壹拾柒萬壹仟貳佰柒拾元、一O三年五月份工資陸萬壹仟捌佰元、一O三年六月份工資參萬柒仟零捌拾元、特休未休工資陸萬壹仟捌佰元及資遣費貳拾貳萬捌仟貳佰元,金額共計陸拾伍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於一O三年七月三日前逕匯勞方原留薪資轉帳帳戶內。如未如期給付,加計法定利息。」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3年6月20日北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及年終獎金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