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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64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64號

聲請人
陳淑瓊
聲請人
陳宗星
聲請人
林金敏
聲請人
黃秀春
聲請人
王秀蓮
聲請人
陳水蓮
聲請人
陳阿敏
聲請人
林秀綿
聲請人
曾金鳳
聲請人
黃淑貞
聲請人
洪秀蓮
聲請人
洪吟
聲請人
章家榮
聲請人
郭重里
聲請人
黃曉芳
聲請人
陳嘉瀅
聲請人
陳鈺穎
聲請人
謝文政
聲請人
游明麗
聲請人
陳明達
聲請人
蘇立亞
聲請人
張美卿
聲請人
鄭寶慧
聲請人
薛松文
聲請人
林國忠
聲請人
藍輝煌
聲請人
吳國榮
聲請人
黃秋梅
聲請人
劉春玲
聲請人
黃家祥
聲請人
張美玉
聲請人
吳楊子
聲請人
葉香
聲請人
溫璇妗
聲請人
陳厚彰
聲請人
吳文淵
聲請人
李玉琳
聲請人
林嬋娟
聲請人
楊孫鳳
聲請人
蔡曉鐘
聲請人
謝鐿祺
聲請人
賴雲清
聲請人
張雅姿
相對人
聯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如附件所示金額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3 年7 月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及資遣費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3 年7 月7 日調解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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