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77號
- 聲請人
- 謝蓓欣
- 相對人
- 許詠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3 年8 月15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首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1 份為證,惟前開調解之當事人為康策股份有限公司,並非相對人個人,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個人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