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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77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77號

聲請人
謝蓓欣
相對人
許詠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3 年8 月15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首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1 份為證,惟前開調解之當事人為康策股份有限公司,並非相對人個人,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個人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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