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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8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8號

聲請人
張鈞豪
相對人
巧兒潔時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同意給付勞方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至十八日期間工資為壹萬伍仟捌佰陸拾陸元,該款請資方於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前電匯至勞方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東新莊分行,戶名:施品妃,帳號:0000000000000。」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98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100年4月26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0000000000號令發布定自100年5月1日施行)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月15日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至十八日期間工資為壹萬伍仟捌佰陸拾陸元,該款請資方於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前電匯至勞方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東新莊分行,戶名:施品妃,帳號:0000000000000。」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3年1月15日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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