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黃坤德
- 被上訴人
- 金富山研磨工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06,1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819元。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上訴人應暫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410元(元下以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