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上訴人
黃坤德
被上訴人
金富山研磨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06,1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819元。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上訴人應暫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410元(元下以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