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陳翠琪
- 當事人王安石、年度勞訴、提起上訴到院,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12號上 訴 人 王安石 周淑媚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通端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勞訴字第112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零陸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陸萬壹仟玖佰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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