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5號
- 原告
- 林芯伊
- 被告
- 台灣爸爸國際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朝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登記之主營業所地係在台中市○里區○○路000 巷00號(至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公司實際辦公室址(即新北市中和區),於原告起訴前聲請調解時經主管機關查訪結果顯示已搬遷(詳附件13;即本院卷第46頁),附此敘明。),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地方台中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