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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84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84號

原告
蔡東雄
被告
余芳枝即大信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惟被告為獨資商號,被告本身戶籍地及獨資商號營業所均係設在「台北市○○區○○街000 號0 樓之0 」,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等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第6 條之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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