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84號
- 原告
- 蔡東雄
- 被告
- 余芳枝即大信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惟被告為獨資商號,被告本身戶籍地及獨資商號營業所均係設在「台北市○○區○○街000 號0 樓之0 」,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等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第6 條之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