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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徐玉玲
  •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瑜

  • 原告
    洪秀雲蘇文旭
  • 被告
    萬仕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勞訴字第9號原   告 洪秀雲 杜佩璇 蘇家和 劉于瑄 楊佩君 兼上六人 訴訟代理人 陳繼峯 原   告 蘇文旭 黃國治 被   告 萬仕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瑜(原名張家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等如附表A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B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如附表C欄所示之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上理由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黃國治起訴時主張被告應給付原 告黃國治新臺幣(下同)114,632元,及自民國(下同)102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103 年3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14,632元,及自10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見本院卷第89頁),揆諸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洪秀雲自99年5月10日任職被告公司會計,被告自102年2 月起至102年5月止共積欠原告薪資126,478元,經協議被告願 分期給付給原告積欠薪資,然被告公司於第一期102年6月10日起即未依約給付,爰依據勞基法第22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6,478元及自10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㈡原告杜佩璇自99年6月起任職被告公司會計,被告自101年7月 起至102年5月止共積欠原告薪資143,024元,經協議被告願分 期給付給原告積欠薪資,然被告公司於第一期102年6月10日起即未依約給付,爰依據勞基法第22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143,024元及自10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原告蘇家和自98年12月起任職被告公司副總經理,被告自101 年7月起至102年5月止共積欠原告薪資429,208元,經協議被告願分期給付給原告積欠薪資,然被告公司於第一期102年6月10日起即未依約給付,爰依據勞基法第22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429,208元及自10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㈣原告劉于瑄自101年3月起任職被告公司業務助理,被告自101 年9月起至102年5月止共積欠原告薪資142,858元,經協議被告願分期給付給原告積欠薪資,然被告公司於第一期102年6月10日起即未依約給付,爰依據勞基法第22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142,858元及自10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㈤原告陳繼峯自101年2月起任職盤古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盤古公司),於102年3月起轉任被告公司研發工程師,此兩間公司負責人即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盤古公司101年8月至102年2月積欠原告薪資251,918元,被告公司102年3月至102年5月積欠原告薪資129,882元,經協議被告願分期給付給原告積欠薪資,然被告公司於第一期102年6月10日起即未依約給付,爰依據勞基法第22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129,882元及自10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㈥原告蘇文旭自98年12月起任職被告公司組立課課長,被告自101年8月起至102年2月止共積欠原告薪資99,023元,經協議被告願分期給付給原告積欠薪資,然被告公司第一至三期以被告公司產品抵扣後尚有53,057元未依約為給付,爰依據勞基法第22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53,057元及自102年5月5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㈦原告黃國治自98年2月起任職被告公司加工課課長,被告自101年8月起至102年3月止共積欠原告薪資114,632元,原告於102 年3月離職時與被告口頭協議,於102年3月5日為第一期共分六期為給付薪資給原告,然被告自第一期102年3月5日起即未依 約給付,爰依據勞基法第22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114,632元及自102年3月5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㈧原告楊佩君自99年9月起任職被告公司行政助理,被告自101年9月起至102年3月止共積欠原告薪資85,066元,經協議被告願 分期給付給原告積欠薪資,然被告公司於第一期102年5月5日 起即未依約給付,爰依據勞基法第22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85,066元及自102年5月5日起至清償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勞資協議書、新北市政府102年7月11日北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可按(見本院卷第9-23頁),並經 證人陳繼峯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本院103年3月25日筆錄,本院卷第90頁背面),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上開原告本於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及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公司分別與原告洪秀雲、杜佩璇、蘇家和、劉于瑄簽立勞資協議書(見本院卷第9頁、第13-15頁),約定102年6月10 日應給付第一期之款項,且被告公司如有一期未能如期支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查被告公司並未如期給付,因此,原告洪秀雲、杜佩璇、蘇家和、劉于瑄請求被告應自期限屆滿時起即10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㈡被告公司與原告陳繼峯簽立勞資協議書(見本院卷第16頁),約定103年2月10日應給付第一期之款項,且被告公司如有一期未能如期支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查被告公司並未如期給付,因此,原告陳繼峯請求被告應自期限屆滿時起即103 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屬 有據。 ㈢被告公司與原告蘇文旭簽立勞資協議書(見本院卷第18頁),約定102年5月5日應給付第三期之款項,然原告蘇文旭僅於102年5月5日取得公司產品抵扣12,960元,剩餘款項並未如期給付,因此,原告蘇文旭請求被告應自期限屆滿時起即102年5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㈣本件被告公司積欠原告黃國治至102年3月之薪水未付,應給付薪水日為102年4月5日,因此,原告黃國治請求被告應自期限 屆滿時起即10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應屬有據。 ㈤被告公司與原告楊佩君簽立勞資協議書(見本院卷第19頁),約定自102年5月5日分六期匯入勞方薪資帳戶,如遇假日順延 一天,且被告公司如有一期未能如期支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查被告公司並未如期給付,又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公司應給付之末日(102年5月5日)為假日,有中華民國102 年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附卷可按,是依據兩造約定應順延一日,因此,原告楊佩君請求被告應自期限屆滿時起即102年5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勞工就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等給付,為保全強制執行而對雇主或雇主團體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定有明文。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余承佳 附表(單位:元) ┌────┬─────┬───────┬─────┐ │原告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擔保金 │ │ │(A欄) │(B欄) │(C欄) │ ├────┼─────┼───────┼─────┤ │洪秀雲 │126,478 │102年6月11日 │12,000 │ ├────┼─────┼───────┼─────┤ │杜佩璇 │143,024 │102年6月11日 │14,000 │ ├────┼─────┼───────┼─────┤ │蘇家和 │429,208 │102年6月11日 │42,000 │ ├────┼─────┼───────┼─────┤ │劉于瑄 │142,858 │102年6月11日 │14,000 │ ├────┼─────┼───────┼─────┤ │陳繼峯 │129,882 │103年2月11日 │12,000 │ ├────┼─────┼───────┼─────┤ │蘇文旭 │53,057 │102年5月6日 │5,300 │ ├────┼─────┼───────┼─────┤ │黃國治 │114,632 │102年4月6日 │11,000 │ ├────┼─────┼───────┼─────┤ │楊佩君 │85,066 │102年5月7日 │8,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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