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楊千儀
- 原告蔡永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31號聲 請 人 蔡永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瑞士商珞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蔡永誠為瑞士商珞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瑞士商珞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瑞士商珞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瑞士公司)清算人蔡永誠主張:瑞士公司於民國102年8月31日起解散並辦理清算,經鈞院於103年1月13日函准予清算人就任核備在案(102年度司司字第459號)。瑞士公司業經清算完結,爰依上開規定,聲請指定其為瑞士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情。經核瑞士公司已於103年2月11日清算完結,並於同年2月27日向本院聲報,本院復於同年3月19日函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 字第459號呈報清算人及103年度司司字第109號呈報清算終 結案卷互核相符,聲請人之聲請於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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