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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54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54號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張世玢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李綱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寰盈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寰盈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亦為公司法第322 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址設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之寰盈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監事,已於民國91年6 月6日任期屆滿,主管機關即新北市政府於100 年5 月16日依職權限期令寰盈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於同年7 月31日前改選董、監事未果,依公司法第195 條第2 項規定,寰盈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之董、監事,自100 年8 月1 日起當然解任,新北市政府並於102 年3 月15日廢止寰盈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在案,然寰盈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尚積欠聲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13,607元未繳,聲請人有對寰盈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送達文書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322 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等情,業已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寰盈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新北市政府103 年3 月12日北府經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為證,而本院依職權調取寰盈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案卷核閱結果,尚可知寰盈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未有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亦無另行選任清算人。是聲請人為處理寰盈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之稅務事宜,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茲審酌李綱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寰盈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之原董事長,對於公司之事務應有相當之瞭解,本院函請李綱松就此表示意見,既迄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且未見其有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所規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參酌聲請人之意見,選任李綱松為寰盈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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