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67號
- 聲請人
- 黃承洋
- 相對人
- 泳森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邵聖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江正雄會計師於附表所示範圍內,為相對人泳森工業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泳森工業有限公司負擔1/2,其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此項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10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66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於民國(下同)93年1 月16日設立相對人泳森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泳森公司),本為泳森公司之負責人,專營塑膠原料批發、工業用塑膠製品製造、產品設計及模型研究開發等,因其產品性質之專業、寡占,且本於熱誠服務、製造品質優良,於產業界小有名聲。伊有感於常年高血壓因素,一人實無力承括業績與公司經營二端,遂於102 年3 月間與相對人邵聖哲合意,由相對人邵聖哲出名為負責人,而由伊擔任股東,負責專業之製造。鑑於相對人邵聖哲現為泳森公司唯一之董事,因不善經營,導致公司持續虧損,且相對人邵聖哲任泳森公司負責人期間,均未告知公司經營之狀況,財務帳冊(銀行存簿)亦獨攬其身,致雙方嫌隙日深。更有甚者,相對人邵聖哲更於102 年10月間,私自變更公司銀行印鑑相關資料,欲獨占公司僅存、伊多年苦心所營之僅有資產。伊多次要求閱覽帳冊及銀行資料,相對人邵聖哲均斷然拒絕,令人難以接受,可見雙方已無可能繼續合作。相對人邵聖哲既為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經營不善不思振作,卻於102 年10月23日以五股褒仔寮第000139號存證信函片面通知欲結束公司經營,期間雙方更因帳務問題迭起爭執,相對人邵聖哲甚至對伊拳腳相向,雙方之信賴關係已蕩然無存,公司已無繼續存在之可能。為此,依公司法第48條、第109 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邵聖哲交付如聲請裁定事項之帳冊等資料至本院,並由本院指定期日交付伊;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泳森公司之所有內、外帳冊及銀行帳目財產,俾保伊之權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泳森公司之股東,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元,占泳森公司資本總額300 萬元之35% ,且繼續1 年以上持有之事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泳森公司登記資料可稽。依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即屬有據。本院審酌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之江正雄會計師,其係畢業於大學會計系,從事會計師審計業務迄今多年,且現為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有豐富之實務經驗,應得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亦能適時維護、保障全體股東之權益,應屬允當。爰依法選派選派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之江正雄會計師為泳森公司之檢查人,檢查如附表所示範圍內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聲請無理由部分:
(一)本件聲請人另列邵聖哲為相對人,聲請本院准予選派檢查人,檢查泳森公司如附表所示範圍之業務帳目之情。惟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少數股東其行使檢查之對象係公司,並非其餘股東,故本件聲請人另列邵聖哲為相對人,求為准予檢查,於法不合,此部分不應准許。
(二)又聲請意旨請求命相對人交付如聲請裁定事項之帳冊等資料至本院,並由本院指定期日交付聲請人等情。然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僅規定檢查業務帳目及財產,法未明定公司有交付帳冊資料之義務,聲請人聲請泳森公司交付之情,,礙難准許。
(三)另聲請意旨陳稱聲請人另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云云。惟非訟事件法第172條係規範公司裁定解散事件時,所為之選派檢查人事宜。本件依聲請意旨所述及公司登記資料,該泳森公司並無解散事實,故聲請人援引非訟事件法第172條規定而為聲請,亦屬無由。
(四)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財旺
【附表(自民國102年3月起至103年7月止之下列表單、文件)】┌──┬───────────────┐│編號│檢查項目 │├──┼───────────────┤│1 │資產負債表 │├──┼───────────────┤│2 │損益表 │├──┼───────────────┤│3 │應收、未收及支出貨款明細 │├──┼───────────────┤│4 │財產目錄 │├──┼───────────────┤│5 │薪資扣繳憑單 │├──┼───────────────┤│6 │銀行存款存摺(合作金庫銀行五股││ │分行所有存、提款往來紀錄) │├──┼───────────────┤│7 │支票存款帳戶(合作金庫銀行五股││ │分行所有存、提款往來紀錄) │├──┼───────────────┤│8 │公司內帳(收入、支出之簽名簿及││ │送貨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