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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79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79號

聲請人
楊集衣
相對人
勝大彈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第2 項亦規定甚明。故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清算人,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勝大彈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大公司)之董事,有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可參,因相對人勝大公司已於民國103 年9 月22日由股東會決議解散,惟各董事及股東對於由何人擔任清算人迭有爭執,致無法在股東會決議選任。相對人勝大公司之董事林建甫、施純銘、楊集衣、林富雄、林裕森之間存在法律認知的極大差異,因恐任何一方擔任清算人,礙於清算程序恐因彼此之間無法信任致無法進行,對於對外債權之收取或盈餘分配若生爭執,將致清算事務停滯,為處理相對人勝大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份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查相對人勝大公司於103 年9 月22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經新北市政府准予登記在案,業經聲請人提出勝大彈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節錄本、股東會議簽到簿各1 紙,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勝大公司公司案卷確認無訛,是依上開規定,相對人勝大公司應進行清算程序,且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外,自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而查,本件相對人勝大公司於決議解散時,尚有林建甫、林富雄、施純銘、林裕森及聲請人為董事,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當然為相對人勝大公司之清算人,自無再由法院另選派清算人之必要,至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勝大公司之董事間存在法律認知的差異,清算程序恐因此無法進行,據以聲請本院選派公司清算人云云,與上開公司法規定之法院選派清算人之要件不符,難認有據,是本件應以相對人勝大公司之全體董事為清算人,進行清算之程序,並無不能定清算人之情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容有未合,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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