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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2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52號

債權人
成琨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振芳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范寶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范寶嘉明知自身財務困難,仍繼續開立不實票據,致債權人繼續正常供貨而受有損害,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因債權人所提出票號 0000000 、0000000、0000000 等三張支票上載明禁止背書轉讓,且債權人非指定之受款人,自形式上觀之,難謂債務人開立前述三張支票有何損害債權人之情事,債權人就該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不能准許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52號│├───┬─────────┬───────────┬───────────┬───────────┤│編 號│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001 │103年3月10日 │68,828元 │103年3月10日 │KD0000000 │├───┼─────────┼───────────┼───────────┼───────────┤│002 │103年4月10日 │69,088元 │103年3月10日 │KD0000000 │├───┼─────────┼───────────┼───────────┼───────────┤│003 │103年5月10日 │17,019元 │103年3月10日 │KD0000000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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