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337號債 權 人 宋宜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皮瓦實業有限公司、李慶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聲請對李慶芳發支付命令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李慶芳非支票發票人,依法不得對之聲請支付命令,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