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5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573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陳煜瀅
- 債務人
- 劉家齊即勝群企業社
- 債務人
- 劉家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叁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柒萬玖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