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573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煜瀅 債 務 人 劉家齊即勝群企業社 債 務 人 劉家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叁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柒萬玖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