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7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768號
- 債權人
-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單國偉
- 債務人
- 研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書文
- 債務人
- 黃書文
- 債務人
- 黃陳碧
- 債務人
- 黃秀玉
一、債務人研安實業有限公司、黃書文、黃陳碧、黃秀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二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