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590號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9 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 一) 、請具體表明原債務人有何怠於行使權利,致危害聲請人之債權,而須由債權人代位行使權利之情事。( 二) 、原債務人即祥禾工程行有何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之情事。債權已於103 年6 月1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