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88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887號
- 債權人
- 林祺洪
- 債務人
- 永裕興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以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二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