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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8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887號

債權人
林祺洪
債務人
永裕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以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二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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