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6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629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債務人
- 浩越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政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肆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聲請人持有債務人浩越國際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3 年6 月4 日,彰化銀行新湖分行0000000000帳戶,面額新臺幣404,040 元之支票乙紙( 支票號碼HN0000000),於民國103 年6 月4 日起提示後,竟以發票人存款不足理由遭受退票,此有退票理由單為證。
(二) 爰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予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