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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1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170號
債 權 人
築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鵑如
債 務 人
威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永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陸拾萬貳仟零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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