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534號債 權 人 王敏仲 債 務 人 康喜軒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裕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叁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貳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捌萬叁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貳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陸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