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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8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838號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務人
協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清祥
債務人
徐清祥
債務人
徐文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肆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三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一、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442,448 元及自民國103 年6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25計付之利息暨自103 年7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內)及百分之二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計算之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緣相對人協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徐清祥、徐文桂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第五條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等所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1 年3 月9 日,到期日為民國103年6 月16日,面額為10,000,000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3.125 」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竟於103 年6 月16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5,442,44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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