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838號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協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清祥 債 務 人 徐清祥 債 務 人 徐文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肆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三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一、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442,448 元及自民國103 年6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25 計付之利息暨自103 年7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內)及百分之二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計算之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緣相對人協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徐清祥、徐文桂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第五條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等所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1 年3 月9 日,到期日為民國103 年6 月16日,面額為10,000,000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3.125 」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竟於103 年6 月16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5,442,448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