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1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166號
- 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怡仁
- 代理人
- 滕佳珍
- 債務人
- 松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龍
- 債務人
- 陳韋彤
- 債務人
- 陳君育
一、債務人松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韋彤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陸佰伍拾元,及其中玖仟伍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松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君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叁萬壹仟柒佰元,及其中貳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部分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