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45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陳煜瀅
- 債務人
- 冠宇工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張坤龍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張顥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貳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