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268號債 權 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債 務 人 高正仲即克萊爾服飾 債 務 人 張瀞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