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王開源、陳泰銘
- 當事人星展、泰銘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林群筑、陳衍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276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泰銘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泰銘 債 務 人 林群筑 債 務 人 陳衍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玖萬肆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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