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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陳泰銘

  • 當事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銘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陳泰銘林群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349號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債 務 人 泰銘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銘 債 務 人 陳泰銘 債 務 人 林群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玖萬伍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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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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