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許靖珠、施育誠
- 當事人立仁建材有限公司、駿崴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陳慶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726號債 權 人 立仁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靖珠 債 務 人 駿崴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育誠 債 務 人 陳慶霖 一、債務人駿崴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陳慶霖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陸仟叁佰捌拾伍元,及按聲請狀附表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駿崴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壹仟捌佰叁拾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駿崴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陳慶霖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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