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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范淑媚

  • 當事人
    台灣東方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發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83號債 權 人 台灣東方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債 務 人 發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壹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叁仟叁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零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捌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仟陸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仟叁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叁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三、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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