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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15號

債權人
大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香蘭
債務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債務人
家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飛
債務人
周宸毅
債務人
陳慧慈即三重民權地政士事務所

一、債務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家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周宸毅、陳慧慈即三重民權地政士事務所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家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萬玖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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