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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謝香蘭、孫慶餘、陳雲飛

  • 當事人
    大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家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周宸毅陳慧慈即三重民權地政士事務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15號債 權 人 大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香蘭 債 務 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債 務 人 家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飛 債 務 人 周宸毅 債 務 人 陳慧慈即三重民權地政士事務所 一、債務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家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周宸毅、陳慧慈即三重民權地政士事務所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家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萬玖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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