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6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654號
- 債權人
- 傑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湘麟
- 代理人
- 徐立信律師
- 代理人
- 李德豪律師
- 債務人
- 吳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聲請狀附表所示之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佰玖拾玖萬玖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