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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6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655號
債 權 人
宗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祥
債 務 人
聯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ꆼ仟玖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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