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9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929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郭景超
- 債務人
- 百贊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佩芬
- 債務人
- 彭錫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ꆼ萬捌仟伍佰ꆼ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