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985號債 權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樑 代 理 人 謝志銘 債 務 人 泰銘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玖萬貳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