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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7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788號

債權人
遠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光遠
債務人
虹暉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雲
債務人
陳金發

一、債務人虹暉照明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ꆼ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金發應向債權人給付ꆼ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兩項債務人如其中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於其給付之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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