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柏格爾
- 當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清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301號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連清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叁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連清松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76,089元整。 (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7,599 元整。( 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5,682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