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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10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078號

債權人
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債務人
昌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壹萬零玖佰柒拾柒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壹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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