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4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2481號
- 債權人
- 友賢科技有限公司高雄營業所
- 法定代理人
- 吳錫賢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法蘭西獅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楊恩德戶籍設於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