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31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192號
- 債權人
- 聯億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盟盛
- 代理人
- 何元超
- 債務人
- 有翔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羅浥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零叁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